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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优化这些误区一定要避免 百害而无一利
发布时间:2025-04-05 03:17:41编辑:一穷二白网浏览(59)
如果推开法律,在法律之外另搞一套,那就谈不上规则政治了。
2、在野蛮执法之后,城管强行将夏俊峰拽上车,并带到办公室进行殴打。一审提交的证据表明,从出事到送医院抢救用了19分钟,但从出事地点打车到463医院只需要5分钟,其中还等了一个红灯。
在这份死刑判决书的字里行间,可以看到法官比控方更积极。可见,夏俊峰刀刺自卫完毕后,张、申两人仍可以勉强步行或站立。2008年7月30日,重庆市渝中区两路口综合执法大队的周某等4名执法人员在大田湾体育场附近将正经营的摊贩刘建平殴打致死。按照判决书的逻辑,陶冶没看到夏俊峰用刀扎人,难道就否认了夏俊峰用刀扎人?3、夏俊峰遭城管殴打并非只有被告人陈述,此节除夏俊峰本人的没有漏洞的完整陈述外,还有夏俊峰手臂受伤照片、被害人刀伤部位及方向、被踩掉的鞋底、张晶、史春梅、张杰、贾子强、尚海涛、张忠文等证人的证言等等,这些证据并非单独存在,而是能够互相印证夏俊峰被殴打的事实。9、一审和二审庭审中,全部证人均未出庭,证人证言未经过当庭质证。
被害者先是野蛮执法,后是野蛮犯罪。面对非法侵害时的防卫行为不仅是美德而且是本能,但反抗行为非但不受到保护赞扬反而受到谴责甚至要被定为死罪,那么我们今天的判决所要伤害的,就不仅仅是夏俊峰的法定权利,而且将是整个法律的尊严、社会的伦理和民众的是非判断。同样,李庄审判期间,重庆当地的几位法学专家也纷纷公开论证李庄有罪的合理性,而重庆之外的学者却大都认为李庄无罪,这也再次印证了俚语屁股决定脑袋中所蕴含的道理。
由于龚刚模等证人坚持只说重庆方言,合议庭应李庄及其辩护律师的要求给他们配备了一名翻译,将证人的重庆方言转换为普通话。有的律师要求记者说明够黑,人傻,钱多,速来等多处夸张描写的事实来源。如薄熙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所言,李庄的刑期比那些黑恶分子的刑期要短得多,为什么这个事情引起这么大的关注?笔者认为,李庄被逮捕时某些新闻媒体十分夸张并极具倾向性的报道方式对整个事件的后续发展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12月22日,高子程通过手机短信与当时已在网络上就李庄案写作了几篇十分犀利的分析评论文章的浙江京衡律师集团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陈有西律师取得联系,邀请陈有西与他一同为李庄进行辩护。
2009年12月30日,李庄伪证案一审在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开庭。此后,龚刚模的亲友开始为他寻找辩护律师,最终联系到了以重大刑事案件辩护而闻名全国的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康达所则将这一案件交给了所内的合伙人律师李庄。
12月1日上午,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位庭长也主动致电李庄,希望他赴重庆进行庭前沟通。于是,该报道发表之后的短短几天之内,来自全国各地律师的批评和反驳文章就如雨后春笋般地涌向了互联网。但至少从本案来看,经过了三十年的法制建设,这样一种受职业化价值观支配的法律改革之路依然崎岖而漫长。接到上述申请后,法院当即到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依法调取录像,看守所答复仅有实时监看装置,但该装置没有录音录像功能,无法提供李庄会见龚刚模时的监控录像。
而在一年之后的今天,这些声音都纷纷沉寂了,过去一年里新发生的奇闻怪案已经太多太乱,似乎没有人再有时间和心情来反思李庄审判中相互矛盾的两种法律价值观。之所以称之为倒退,是因为这些司法理念体现了一种社会主义早期的大众化法律价值观,其根源可以追溯至陕甘宁边区巡回审理、就地办案的马锡五审判方式,而与法制建设的各种职业化要求格格不入。这一信息的出现自然让人们对二审之前所发生的事情浮想联翩,而李庄也通过其辩护律师高子程透露,二审前的确有重庆某部门的人员两次找他谈话。审判长话音刚落,李庄突然跳了起来,乘法警不备抢过话筒高喊:上次开庭认罪是假的,希望法庭不要给我按认罪处理。
因此,陈有西律师在一审辩护词中喊出的那句中国律师的辩护领地,风能进,雨能进,警察不能进固然铿锵有力,但何时才能得到真正的制度保障,前景并不乐观。而对于自从1997年《刑法》设立律师伪证罪以来饱受此罪名困扰的我国律师界而言,这篇添油加醋的报道无疑是给他们的伪证伤口上重重地撒了一把盐,引发了全国各地律师的强烈反应。
但无论如何,李庄当庭认罪的事实是这次审判中的一个至关重要的转折点,因为在此之前,来自律师界的声音几乎是无一例外地支持李庄,而法学专家们也纷纷指出本案一审过程中的诸多实体和程序问题,尤其是在李庄嫖娼事件之后,重庆政法机关的公信力已经受到了来自社会各界的许多质疑。高子程认为,这两次谈话对李庄的触动很大,同时也可能形成较大的压力,因此李庄才会在二审时撇开辩护人的无罪辩护当庭认罪。
陈有西在征求了事务所其他合伙人以及杭州市司法局领导的意见之后,决定接受委托,于12月24日飞赴北京,次日会见了康达律师事务所领导,并与李庄家属签订了委托书。为加强辩护力量,高、陈两位律师邀请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学教授刘仁文加入二审辩护律师团,但刘仁文在二审庭审过程中并未发言。在这样一种价值观的引导下,法律不但具有形式理性,而且还意味着实质性的价值判断。在这场历时两个月的审判过程中,十名刚刚恢复执业资格的中国律师被指定为涉案的文革主犯进行辩护。有的律师指出,在李庄案尚未交付法院审判前,《中国青年报》通过这样的报道先行对他进行了一次媒体审判,违背了对于犯罪嫌疑人无罪推定的基本程序要求。北京市律师协会和康达律师事务所领导随即找李庄谈话,李庄汇报了相关情况,领导指示他尽快赴渝,一定在开庭前与有关部门沟通。
本来律师业内就普遍认为《刑法》第306条是针对律师的歧视性条款,并且多年来一直在通过律协、媒体等各种渠道呼吁废除或修改这一条款,连《中国青年报》在2005年1月19日都发表过题为《有必要修改刑法第306条》的关于重庆某律师涉嫌伪证罪后被无罪释放的文章。客观地讲,重庆方面在二审前后的应对策略与上文讨论的两个事件中简单粗暴的抹黑做法相比有了十分明显的转变,首先从李庄本人入手,诱其认罪,然后二审公开审理,一审中辩方要求出庭却没有出庭的证人全部出庭作证,虽然这些证人明显受到了某种庭前训练,但至少整个二审程序是相对公开、公正的,在我国刑事司法史上是一个难得的先例。
次日下午,李庄在京邀请了包括陈光中、陈兴良等著名法学家在内的专家学者共同审阅了龚刚模案的卷宗材料复印件,四位专家就此案出具了专家论证意见。这是因为,在李庄之前,全国各地已经有上百名律师因为所谓伪证问题被拘留、逮捕、起诉,有的甚至被羁押超过一年,虽然最终像李庄一样被判刑的律师人数有限,但正所谓程序就是惩罚,再加上杀一儆百的效果,《刑法》第306条已经成了悬在每一位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中国律师头上的306大棒,不知道哪天就会掉下来。
然而,三十年后,在重庆的法庭上,却容不下一个只是在为当地黑老大辩护的李庄。随后,李庄在赴北京肿瘤医院找在那里住院治疗的龚刚模妻子程琪签解除委托代理和退费的协议书时,被七名自称重庆警察的男子抓捕,随即飞赴重庆。
在被法警带出法庭的时候,情绪激动的李庄继续高喊:曾经有多少先烈写过认罪书,但是这不影响他们成为先烈……我希望全国16万名律师继续在外面为我伸冤……2月10日,龚刚模、樊奇杭等34人涉黑案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龚刚模并没有被判处死刑,而是被判处无期徒刑。最终庭审于12月31日凌晨结束,没有当庭宣判。11月31日,重庆方面传电报到北京,反映了他在重庆与公安干警发生冲突的情况。在法庭调查和辩论的过程中,李庄先是拒绝回答问题,然后以专业律师的口吻和他的两位辩护律师一起与公诉人展开唇枪舌战。
几天后,龚的妻子程琪和堂弟龚云飞先后与康达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康达所指派李庄及其助手马晓军为龚刚模担任一审辩护人,代理费总计150万元。这篇刊登于历史悠久、业内声誉很高的全国性媒体《中国青年报》上的报道发表之后,被新华网、人民网等主流媒体迅速转载,并且在许多重庆之外的地方媒体上也出现了类似的报道。
片面地将大众化价值观视为陈旧、落后的理念而嗤之以鼻,并不会使职业化价值观真正进入法律人和党政机关的日常行为逻辑里,反而更可能让它浮在表面上,看似出尽了风头,却根本无法促进与大众化价值观骨肉相连的各种具体法律制度的变革。而上文所引的薄熙来关于李庄案的谈话,则生动地体现了我国法律的工具性本质以及政法二字之间的紧密关联。
在审判长宣读判决书后,被告人李庄声称法院向其送达的传票上注明的是开庭而非宣判,并大喊自己未在宣判三日前收到开庭传票,法庭宣判非法,但审判长表示,开庭和宣判程序完全合法。2010年2月2日,李庄案二审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自从2009年6月打黑除恶运动开始,在短短的几个月里,十几个重大黑社会性质组织团伙被控制,上千名犯罪嫌疑人被拘留,这场轰轰烈烈的运动在西南地区乃至全国所引发的震动,几乎不亚于一年前的汶川大地震。虽然被告人李庄当庭认罪,其辩护律师依然坚持无罪辩护。李庄事件:黑律师、免费嫖宿与藏头诗在回顾了这场颇具戏剧性的刑事审判的基本法律过程之后,本节将深入分析李庄案前后的三个关键性事件,即中青报报道事件、李庄嫖娼事件和藏头诗事件,通过这些事件来显示职业化与大众化的两种法律价值观在李庄审判中的矛盾冲突。根据检察院的起诉书,在这次会谈中,李庄指使吴家友贿买警察,为龚刚模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作伪证,但李庄本人否认贿买警察的事实,并认为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真相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他只是在履行自己作为律师的职责。
同时,该文还引用重庆某政法干部的话说,重庆打黑除恶一系列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许多北京律师如赶场般云集重庆,寻找开展‘业务和施行‘潜规则的机会。也正是因为陈有西在这几篇评论文章中对李庄案的专业分析,高子程才会邀请他与其共同担任李庄的辩护律师。
许多关于本案的评论都将这一事件称为李庄与重庆政法机关之间的辩诉交易,但笔者认为,以英美刑事司法体系中的辩诉交易制度来描述该事件并不恰切。当公诉人以看守所未安装录像录音设备为理由拒绝李庄要求看会见龚刚模录像时,李庄问道:当初把我抓起来的时候不是说有录像为证吗?北京方面收到了重庆警方发过去的明文电报也说有录像为证,我倒要问,到底是谁在做伪证?庭审过程中公诉方出示了近百份证据,包括龚刚模等人的证言,但李庄及其辩护律师认为,这些证据中根本没有李庄被指控的所谓伪证,因为李庄根本没有做过任何证言笔录,也根本没有向法院提交过证人名单,用李庄本人的话说,哪怕你拿出一张烟头大的纸片判我一万年我也承认。
同日,李庄接到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电话,希望他能够回重庆来好好谈谈。在描述李庄的行为时,该文则称李庄告诉龚刚模的亲友自己要组成一支跨区域打捞队,让捞人心切的亲友几天之内就总共支付了245万元,并承诺若要龚刚模不判死刑,还要两三千万元,事成之后兑现,得到承诺后欣喜之余,李庄向京城同行发出信息:‘够黑,人傻,钱多,速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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